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46号
申请人: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彭赵村彭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5482283H。
法定代表人:孙瑞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梅,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套产业园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9216785D。
法定代表人:高永刚。
申请人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4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