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智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9159号
原告:上海智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敏,女。
被告: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瑞志。
原告上海智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智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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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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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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