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23执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28号(江西柯比洛高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30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身份证号码:360681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2022)赣0123执2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扣留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