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欧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04民初5105号 原告:江西欧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JJU4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308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欧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欧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欧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欧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欧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