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23民初1197号
原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28号(江西柯比洛高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30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近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玉兰广场商务大厦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07972475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近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