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725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开发区红山大道28号(江西柯比洛高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3083P。
法定代表人:熊宗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梁,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5号楼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41398B。
法定代表人:厉国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炜军,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赣0123民初27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该案现已审结,上述诉讼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