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2725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开发区红山大道28号(江西柯比洛高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3083P。
法定代表人:熊宗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梁,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5号楼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41398B。
法定代表人:厉国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炜军,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准许被告浙江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6元,减半收取55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4120元,共计12,239元,由原告负担9638元,被告负担2601元。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