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恢1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工业园区红山大道28号(江西柯比洛高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3083P。
法定代表人:熊宗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23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4.249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并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至9月16日,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财付通、支付宝及京东)、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信息;2022年4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股权和安义的房产信息。本院自2022年4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冻结金额较少,暂未扣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2497万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继安
审判员  熊三恩
审判员  陈立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