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金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9民初90号
原告: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大道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云鸿,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城XX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0元,依法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运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静
书 记 员 张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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