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9182号
原告: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天龙,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消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消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消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威斯特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消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9元。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溪
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菲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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