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丰行优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蓝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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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168号
原告:陕西丰行优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7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蓝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临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行优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蓝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丰行优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丰行优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弓转转
书 记 员     魏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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