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8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双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莲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7375285P。
法定代表人:陈维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哲,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勤峰,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双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元、执行费人民币25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3月30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有牌号为苏E×××××起亚牌汽车1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尚不足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起亚牌汽车已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查无车辆去向未能实际扣押并交付拍卖处置。
3、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583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