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黄家宾),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双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莲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维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牛区双恒阀门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2幢8号。
经营者:陈玉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双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牛区双恒阀门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6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金牛区,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福建省双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