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双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莲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7375285P。
法定代表人:陈维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勤峰,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哲,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双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查封、扣押了其等值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双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闽0583执2193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洪长城
审判员 黄艳萍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