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3民初4641号
原告:河南颂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电厂路华亿绿色建材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50868676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帆睿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507号正商经开广场1号楼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OMA9F0E2H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颂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帆睿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颂源涂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颂源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颂源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6元,由原告河南颂源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