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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某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3民初570号 原告:刘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咨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