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3民初570号
原告:刘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咨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咨询(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