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清申297号
申请人:某设计研究院。
被申请人:北京某影视公司。
申请人某设计研究院作为股东,以被申请人北京某影视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影视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北京某影视公司,北京某影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北京某影视公司于1994年6月4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注册资本16万美元。北京某影视公司股东为:迪高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某设计研究院、北京光电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舞台机械等。公司营业期限为1994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清算案件。北京某影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解散。北京某影视公司于2018年6月3日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认定北京某影视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某影视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北京某影视公司未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某设计研究院作为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影视公司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某设计研究院对北京某影视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