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某某电梯公司与重庆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242民初4515号 原告:某某电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重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工程款95104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51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2台电梯,合同总价为95104元,合同对支付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2台电梯的安装义务,但被告欠原告电梯安装款95104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质证。原告提交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上述证据来和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交证据。 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5日,重庆某某公司(甲方)与某某电梯重庆分公司(乙方)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2台品牌为HXXX,型号规格为LGExxx,安装费单价为47552元,合同总价为95104元,安装地点为酉阳县某某小区,安装进场之日起60天完工,安装完毕,取得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后7日内结清全部安装费。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逾期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10%。合同签订后,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进场安装电梯,案涉2台电梯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和2023年1月3日验收完毕。但被告重庆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电梯安装款。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梯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重庆某某公司在原告按约为其安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后,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安装款95104元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电梯公司电梯安装工程款95104元及违约金9510元。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6元,由被告重庆某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