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4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79A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心湖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2311801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4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被告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梯安装工程款810761.64元;二、被告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赶工奖20287.8元;三、被告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电梯安装款项831049.44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21元,减半收取6411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负担6055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356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仍未全部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