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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34114号 原告:某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