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60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79A70。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和路8号附1号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385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9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维修费192171.6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867.45元(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194.02元。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额度201106.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同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四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可申请续查封。但是,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查封车辆亦未实际控制到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现场调查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应当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60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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