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31068号
原告:马边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店,经营场所马边民建镇。
经营者: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浙川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四川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马边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店与被告四川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马边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店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边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边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边某某汽车配件销售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