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优浦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5614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3.5元,减半收取6536.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