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20498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6.19元,减半收取6248.1元,保全费4868.1元,均由原告德阳市乐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