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何某等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4民初28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云集乡高桥村6组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康尔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天来大酒店第10幢10楼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垚森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11号2层2-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青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充市康尔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垚森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