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0906号
原告:上海佳骋精密机械厂,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松江区。
投资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
被告:上海德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臧静。
原告上海佳骋精密机械厂与被告上海德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佳骋精密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佳骋精密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