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襄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德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248号
原告:上海襄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4幢4120室-10。
法定代表人:梁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天才,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卉,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88号2幢一层C-22。
法定代表人:张明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襄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襄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襄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上海襄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蒋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