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朱某某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21民初6834号 原告:朱某某,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负责人:伍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