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8601行初46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长兴路13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开源鑫阁小区4A18号。
被告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人民东路二段4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涉案纠纷已得到实质性化解,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