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77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人民东路二段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7951173A。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榔梨镇七度手机店,住所地长沙县榔梨街道恒凯市场A3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LBL8W33。
经营者:**。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榔梨镇七度手机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