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1081民初439号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201号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9334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腾空并返还租赁房屋;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其中2023年4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720元月支付租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双倍租金1440元月支付;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以欠缴租金的日0.5‰计算);截止起诉之日约6145.56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2月,原、被告签订温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康和佳园小区3幢1801室,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月租金为72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房屋采取先缴后租方式,按月缴纳下一个月租金。未按期缴纳租金的,超过银行扣款7日的,每逾期一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应缴纳应付租金0.5‰的滞纳金。根据合同第十条第2款第6点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应当退回房屋。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居住案涉房屋并支付租金至2023年3月份,然而自2023年4月1日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至今已超过6个月租金未缴纳。根据合同第七条第5款之规定,拒不腾退住房的,原告可要求自搬迁期满之日起按原租金标准2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支付租金,被告拒不支付,也不腾退住房。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温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康和小区3幢1**1801室的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4年1月3日的租金6480元、滞纳金585元,并支付以租金648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0.5‰标准计算的滞纳金。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1月4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按1440元/月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