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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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3951号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郑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