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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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1211号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建设规划局12层)。
法定代表人:郑海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女,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与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