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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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1169号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建设规划局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933455。
法定代表人:郑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