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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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2953号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建设规划局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933455。
法定代表人:郑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