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2947号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建设规划局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933455。 法定代表人:郑海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陈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