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599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凌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16380483。
法定代表人:杨荷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火,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田园巷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9552484U。
法定代表人:周彬,总经理。
被告: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87782M。
法定代表人:陈宏刚,董事长。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火、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人的名称与登记不符,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