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49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胡浩明,林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87782M。
法定代表人:陈宏刚。
委托代理人:董黎君、徐孟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莫干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46945195。
法定代表人:夏群策。
诉讼代表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系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建国,系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献艺、方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本案立案之前,第三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浙江城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46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褚衍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水娇
代书记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