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309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凌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16380483。

法定代表人:杨荷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187782M。

法定代表人:陈宏刚。

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东山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石学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任伊丽

书 记 员 何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