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武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与宜昌武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10106号
原告:湖北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书城路52号洪山动漫基地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武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四组(工业园)。
原告湖北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武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武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武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2600元,由原告湖北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