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特340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筑创联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1幢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银,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雁,女,中筑创联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佳娜,女,中筑创联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利,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中筑创联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筑创联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仲裁委)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3447-2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筑创联公司申请称:1.申请撤销通州仲裁委于2022年5月30日出具的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3447-2号仲裁裁决书;2.申请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依法撤销。1.在收到解除通知之后,***可以与人力部门沟通协调补偿事宜。***接收通知后,称同意解除,但对补偿金额未与人力部门协商一致,因其索要的补偿金额中筑创联公司无法满足;2.***在2021年12月28日知道双方将于2022年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时间有条件自主申请休年假,但其并没有申请。且当时系疫情期间,虽是居家办公,但中筑创联公司也没有派发工作任务,工资照常发放,***事实上已经享受了带薪年假。同时,日平均工资计算有误,未扣除加班工资。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中筑创联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
经审查查明:***向通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 774元;2.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413.79元;3.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报销款1000元;4.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48 000元;5.开具合法的离职证明。据此,通州仲裁委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3447-2号仲裁裁决:一、中筑创联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二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零八十一元九角三分;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筑创联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3447-2号仲裁书,证明仲裁结果;2.3447-2号仲裁书证明,证明裁决时效;3.入职培训试卷,证明***知悉年假需要发起审批流程;4.年假审批单,证明***知悉年假需要发起审批流程并主张过权利;5.工资支付清单,证明***月工资16 000元,和入职通知书一致;6.入职通知书,证明其年薪税前19.2万元,月工资16 000元,书面确认无年终奖事宜。
***质证称,证据1、2已经经过立案审查;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属于实体证据;证据4同证据3质证意见;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中筑创联公司主张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事由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中筑创联公司提出通州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实际系针对通州仲裁委认定事实提出异议,即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以及***未主动申请年休假的情况下,中筑创联公司是否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上述争议事实系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举证及仲裁委进行事实认定的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事项。通州仲裁委根据中筑创联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等证据,认定***于2021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剩余2天年休假未休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中筑创联公司支付***休假未休假工资,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情形。综上,因中筑创联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筑创联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344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中筑创联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霍思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黄秋月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