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智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智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布村十四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新城四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智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智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浩海公司、***相互串通伪造了本案相关证据。***提交的《华盛·圆坊名荟光缆到户项目工程通信项目施工合同》、《收款确认书》和浩海公司提交的《收款确认书》均系伪造的,***利用司机身份盗用智衔公司的印章在预留的空白纸张上**,与浩海公司恶意串通侵吞涉案工程款智衔公司,原审依据前述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二)二审程序不当。二审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并未就案件事实情况询问浩海公司。且智衔公司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二审对前述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二审以《华盛·圆坊名荟光缆到户项目工程通信项目施工合同》有加盖骑缝章为由不予准许,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智衔公司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智衔公司与浩海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智衔公司提供的《华盛·圆坊名荟光缆到户安装合同》仅为复印件,***通过挂靠智衔公司与浩海公司进行的交易已结算完毕,有《个人承包施工合同》《通信项目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两份《收款确认书》等证据为证,智衔公司主***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智衔公司提出《华盛·圆坊名荟光缆到户项目工程通信项目施工合同》、两份《收款确认书》系***盗用印章与浩海公司串通伪造而成,请求鉴定公章与打印字体形成的先后顺序,智衔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加之上述施工合同的骑缝处也加盖了公章,智衔公司对其提出的鉴定主张的必要性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二审法院未准许智衔公司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智衔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智衔公司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智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