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穗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9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驿北路5号云东***广场一区14座1507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穗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六街3号1123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穗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为237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浩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