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2民初1446号
原告:和田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和田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