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和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3222执3010号
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XXXXXX。因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三、本院于2023年10月份到2024年1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各类财产信息并无太大变化。该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多起案件,有多条冻结信息,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新XX**,新XX**,新XXX**,新XXX**,新XXX**,新XXX**号车辆,已被被执行人的法院别的案件已冻结。
四、2024年4月12日去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的财产。
五、2024年4月12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的财产信息。
六、2023年12月25日委托和田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无登记信息;
七、2024年4月18日办案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拍摄视频为证。
八、法院2024年4月2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
九、法院2024年4月23日依职权将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32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百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