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1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2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之夫),1957年4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华,女,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主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被上诉人碧水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碧水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人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对此***一审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证人穆某的证言和物业监控录像的照片能够反映实际居住人在发现漏水后长达11分钟的时间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损失扩大。2.实际居住人未合理使用房屋,致使下水道堵塞,是造成本案损失的重要原因,一审法院对于该事实未予认定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自来水阀门破裂系因该阀门使用过程中的老化损坏所致”缺乏依据。一般阀门的使用寿命在十年以上,本案中阀门仅使用一年即损坏,一审法院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认定系老化损坏没有依据,***认为是实际居住人使用不当所致。
碧水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1.实际居住人在发现漏水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现场处置情况证人在一审庭审中均已陈述。2.***所称的下水道堵塞情况系2017年11月份发生,不是漏水当时的事实。3.漏水的阀门在马桶后方,居住者一般不会注意到该阀门也不会去使用阀门,阀门只可能是老化损坏。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碧水源公司赔偿***暂付的财产损失款3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碧水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系涉案房屋怀柔区×302房的所有人,于2017年6月24日与碧水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续租给碧水源公司用于职工住宿,租赁期为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碧水源公司安排该公司职工马彬、张夏颖、侯琴等居住。
2017年8月1日,涉案房屋中卫生间内坐式马桶后方靠近墙根位置水管阀门破裂,导致房屋内自来水涌出并渗透至涉案房屋楼下的超市,导致超市内商品及墙壁等部位被浸泡。事发后,碧水源公司职工通过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于当日晚七点左右到达涉案房屋。期间,超市经营人员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雁栖派出所民警出警,观察现场情况后告知报警人应与事主协商处理。
房屋漏水后,***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与底商超市经营者穆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向穆某履行了赔偿及修复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租人是否依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对于水管漏水是否存在过错;对水管漏水导致底商超市损失的形成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法院认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与碧水源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将怀柔区×302号房屋出租给碧水源公司用作住宅居住,并约定“乙方(碧水源公司)需对房屋内原有家具、家电的核实及验收,并保障家具、家电的完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需要赔偿。”据此,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房屋及屋内设施完好状态交付及维修的义务;承租人碧水源公司对房屋及屋内设施应依法承担按照约定用途或设施性质妥善使用的义务。本案中,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自来水泄露系因卫生间内马桶左后侧的自来水阀门破损。而自来水阀门破裂系因该阀门使用过程中的老化损坏导致。因此,承租人碧水源公司并不存在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形,碧水源公司及其授权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公司员工亦不存在不当使用屋内设施导致自来水泄露的过错。
对于***主张的因使用人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诉称意见,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在发现房屋漏水后即通过碧水源公司工作人员与***进行联系,且碧水源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亦证明实际居住人采取了关截门、扫水、堵漏等补救措施,***对其所称的实际居住人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承租人碧水源公司及其授权使用租赁房屋的员工,对于本案中自来水泄露事故不存在过错,对自来水泄露导致底商超市损失亦不存在过错。本案中,出租房屋内设备正常老化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由房屋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了如下新证据:2017年11月8日涉案房屋卫生间地漏照片两张,证明涉案房屋卫生间下水道被头发堵塞,系因实际居住人使用不当,该事实是漏水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碧水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照片不是漏水当时拍摄,不能证明漏水当时的事实。
二审中,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证人穆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称“5点,我爱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超市的天花板阴了,往下滴水。我下楼看石膏板往下掉。我去楼上找,看见屋里三个人在堵漏水的地方、往出扫水,我让她们把水关上,后来来了2个男的,把水关上了。期间5分钟左右,我下楼报了警”。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对于漏水损失及损失的扩大是否有过错。
关于实际居住人是否存在使用不当致使阀门破裂一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应就实际居住人存在不当使用阀门的事实举证证明,现其未能提交证据,且认可其该项事实主张是根据常理推断,本院对其该项事实主张不予采信。因各方对阀门破裂原因未能达成一致,亦未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认定阀门破裂系老化损坏所致,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予以纠正。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阀门破裂的真正原因,本院难以认定实际居住人对于阀门破裂存在过错。
关于实际居住人是否存在使用不当致使下水道堵塞一节,本院认为,下水道堵塞照片拍摄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距离发生漏水的2017年8月1日已有三个月,该证据无法证明发生漏水的当时即存在下水道堵塞的事实。因***未能举证证明在发生漏水的当时实际居住人使用不当致使下水道堵塞,本院难以认定实际居住人对于下水道堵塞进而导致漏水损失存在过错。
关于实际居住人是否存在怠于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一节,本院认为,根据证人穆某的陈述,实际居住人发现漏水后,及时采取了堵水、关闭阀门的处置措施,并未久拖不管,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实际居住人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一般人在此情况下基本注意义务的程度,***关于实际居住人怠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春香
审 判 员 贾 旭
代理审判员 熊 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晓晴
书 记 员 司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