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6民初6945号
原告:***,女,1970年2月6日出生,居民,住**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居,住**京市怀柔区区。
被告: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晟,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该公司,住该公司宿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华,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住该公司宿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被告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晟、彭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暂付的财产损失款3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怀柔区雁栖镇育龙馨居小区2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租赁给被告用于职工住宿。2017年8月1日晚,原告接到被告公司职工电话,称居住的房屋自来水跑水。原告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是水截门跑水,但在跑水时,被告公司员工未及时采取任何有效的处置措施,不是说找不到总截门,就是说截门拧不动,使跑水延迟了十分钟之久,致房屋流下超市,大量物品受到水浸。经核查造成4万多元的物品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使用房屋用水出现问题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先行垫付35400元(商业损失、停业损失、重新装修损失)赔偿给超市。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称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单位有三个女职工长期在原告出租的房屋居住。2017年8月1日晚,职工回到宿舍才发现跑水,及时联系原告但打了几遍电话也没有接通。后来通知到原告。期间,楼下超市业主报警了,警察出警,物业也到了现场。因为职工上班时间为早晨八点半到晚上六点,所以只能下班以后才发现跑水。跑水的地方在卫生间,马桶后面的一个主管道阀门破损导致的。因为漏水的地方是主管道损坏,且不是被告职工造成,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如下。
一*****系本案涉案房屋怀柔区育龙馨居小区**号楼**单元**房的所有人,于2017年6月24日与碧水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续租给碧水源公司用于职工住宿,租赁期为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碧水源公司安排该公司职工马彬、张夏颖、侯琴等居住。
二、2017年8月1日,涉案房屋中卫生间内坐式马桶后方靠近墙根位置水管阀门破裂,导致房屋内自来水涌出并渗透至涉案房屋楼下的超市,导致超市内商品及墙壁等部位被浸泡。事发后,碧水源公司职工通过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于当日晚七点左右到达涉案房屋。期间,超市经营人员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雁栖派出所民警出警,观察现场情况后告知报警人应与事主协商处理。
三、房屋漏水后,***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与底商超市经营者穆玺光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向穆玺光履行了赔偿及修复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租人是否依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对于水管漏水是否存在过错;对水管漏水导致底商超市损失的形成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本院认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与碧水源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将怀柔区雁栖镇育龙馨居小区2号楼302号房屋出租给碧水源公司用作住宅居住,并约定“乙方(碧水源公司)需对房屋内原有家具、家电的核实及验收,并保障家具、家电的完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需要赔偿。”据此,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房屋及屋内设施完好状态交付及维修的义务;承租人碧水源公司对房屋及屋内设施应依法承担按照约定用途或设施性质妥善使用的义务。本案中,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自来水泄露系因卫生间内马桶左后侧的自来水阀门破损。而自来水阀门破裂系因该阀门使用过程中的老化损坏导致。因此,承租人碧水源公司并不存在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形,碧水源公司及其授权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公司员工亦不存在不当使用屋内设施导致自来水泄露的过错。
对于原告主张的因使用人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诉称意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在发现房屋漏水后即通过碧水源公司工作人员与***进行联系,且碧水源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亦证明实际居住人采取了关截门、扫水、堵漏等补救措施,***对其所称的实际居住人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承租人碧水源公司及其授权使用租赁房屋的员工,对于本案中自来水泄露事故不存在过错,对自来水泄露导致底商超市损失亦不存在过错。本案中,出租房屋内设备正常老化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由房屋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银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