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3655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克成,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
原告***与被告朱克成、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晓璐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