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财保34号
申请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经济开发区(隆盛镇石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210342894。
法定代表人:陈东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30342805。
法定代表人:邹涵。
申请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无锡支行设立的账号为1360××××0760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50xxxx16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无锡东马锅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1360××××0760,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无锡支行)在795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495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蒋立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雅文
书 记 员 程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