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胜发,四川蓉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层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6675921B。
法定代表人:傅海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星辰,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经济开发区(隆盛镇石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210342894。
法定代表人:陈东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卜远米,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第三人:连后保,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因与被告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兴茂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卜远米、连后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5元,减半收取计32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向孝金
人民陪审员  钟国权
人民陪审员  景清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彭松林
书 记 员  冷美玲